物业“依法”拒返维修基金管理权 法院为业委会撑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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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13/1/14 9:43:06 文章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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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房产网最新报道:河南南阳市朝山小区的274户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向开发商交纳了百万元的房屋维修基金,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要回这笔专项资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被判将房屋维修基金及利息和维修基金明细表交付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据悉,此案属河南省首例。
朝山小区是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区,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2004年10月交付使用。交付时274户业主大部分已经入住。在这些小区业主向购买广厦公司买房时,都随购房款一起缴纳了购房款2%的房屋大修基金,这些房屋大修基金共计约有100万元。业主们入住后,物业管理服务一直由广厦公司代行。
2006年8月12日,朝山小区的业主们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了南阳市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2006年9月4日,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向广厦公司讨要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权,要求广厦公司“接到公函7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及产生的利息汇入指定账户”,而广厦公司却以法律没有规定维修基金直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为由拒绝。2006年10月16日,业主委员会将广厦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一审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7日内将房屋维修基金及利息和维修基金明细表交付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广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南阳市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亦经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盖章同意。故南阳市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此时应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及产生的利息交付于被上诉人南阳市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上诉人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迟迟不予交付是无法律依据的。故上诉人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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